你好,給你個范本你找找就行。
金隅股份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法律意見書
本公告乃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按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發出。
茲載列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登之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法律意見書,僅供參閱。
---------------------------------------------------------------------------------
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關于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觀意字【2014】第0147號
致: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塵搜晌本所”)受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師列席公司2013年度周年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人員資格、表決程序進行核查見證,并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使用,未經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賴。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會告材料,隨同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一并公告;
上述前提,本所按照中國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提供的文件扣與本次股東大會有關的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發表如下法律意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公司于2014年3月29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a》、《-il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刊發了《北京金隅觀韜律師事務所關于北京金隅股情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的法律意見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的通知》,會i通知栽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召開地點、召開方式、股權登記日、審議事項、會議登記方式,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等事項。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和上述報刊上刊發派鋒了《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的補充通#》,金告本次股東大會增加一項臨時提案。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刊發了本次股東周年大會會議資料。
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方式分為現場會議方式和網絡投票方式(以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為平臺),F場會議召開時間為2014年5月22日下午14:30,地點為北京市東城區北三環東路36號環球貿易中心D座22層第六會議室,
會議由公司董事長蔣衛平先生漏汪主持。網絡投票時間為2014年5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一15:00。
現場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網絡投票時間與會議通知相一致。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的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
根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或其授權代理人出示的身份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書,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和股東代表8人,代表3,434,471,289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4,784,640,284股的71.78%;通過網絡投票出席會議的股東共18人,代表股份3,603,734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4,784,640,284股的008%。
除上述股東或其授權代理人之外,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還包括公司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境內外審計師、境外法律顧問和本所律師。
經本所律師核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會議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方式,對會議所議議案進行了逐項表決,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進行了計觀.韜律師事務所關于北京金隅股份有FL套司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的法律意見書票和監票,在合并統計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后,對表決結果予以公布
本次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方式表決通過如下議案
1、《關于公司董事會2013年度工作報告的議案》;
2、《關于公司監事會2013年度工作報告的議案》
3、《關于公司2013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議案>:
4、《關于公司2013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的議案》
5、《關于公司執行董事2013年度薪酬的議案》:
6、《關于會司2013年度審計費用及聘任2014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7、《關于公司提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候選人的議案>
本次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方式表決通過如下議案
1、《關于公司修訂《章程》的議案》;
2、《關于會司擬發行債券的議案》;
3、《關于公司發行股份之一般授權的議案》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
四,結論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頁無正文,僅為《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關于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的法律意見書》簽字蓋章頁)
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韓德晶
經辦律師:胡勝林 熊若雯
若幫到請采納,謝謝